DB31/ 860-201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无组织排放)、烟气黑度,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简高度等要求。
国家或本市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包括工业炉窑的,其工业炉窑执行国家或本市已颁布的相应行业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