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221-201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与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本标准第3.8条规定的场所。
本标准所指一般建设要求为所有单位需要执行的内容。特殊建设要求分别适用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物业服务企业、高层居住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仓储物流单位、小场所等单位;在此范围的单位还应同时执行公共部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