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