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圊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于2017-03-01被
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