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的风险评价组织及人员基本要求以及评价程序,提供了曳引驱动电梯的评价项目、单项风险等级评定、综合安全状况等级评判等指引。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斜行电梯、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本文件应用在湾区时需因应当地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而调整,以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注: 杂物电梯是指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和尺寸关系,轿厢内不允许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