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贵州省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创新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制定了《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等同采纳”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实施。
(二)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并有类似饮食习惯。
(三)截至申报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
“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等同采纳”审评。
(二)审评专家组根据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调研对接情况,充分研判我省实际需求,作出书面审评意见。
(三)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将专家审评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等同采纳”,发布公告并指导全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