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明确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由三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
2.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原则上按照DBXX(省市代号)/(T)3XXX(标准顺序号)-XXXX(年号)编号,标准顺序号原则上从3001开始排序,三地一致。
3.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应当由三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并定期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4.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复审由三地按照规定分别开展。当复审意见为修订或者废止时,应当协调另外两地意见。当意见一致时,按照共同意见开展后续工作。当意见不一致时,不再作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按照各自意见分别开展后续工作。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体现了三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旨在推动区域内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