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 GB 5009.5-2016的修订,与 GB 5009.5-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第一法 凯氏定氮法的取样量和标准滴定溶液浓度
拟将滴定溶液浓度由0.0500 mol/L调整至0.0500 mol/L和0.1000 mol/L两个浓度的滴定标准溶液,并增加了称样量说明。当蛋白质含量较低时,实验者可自行通过调整滴定标准溶液浓度和称样量以减小滴定误差。当样品脂肪含量过高或糖含量过高时,实验者可调整称样量以减小或避免消化时出现爆沸、喷溅、溢流的情况。
2.增加了第二法 标准溶液和显色剂的储存条件和时间
乙酰丙酮本身容易氧化,根据实验结果,建议标准溶液临用现配,显色剂在4℃保存,3天内使用。
3.修改了第三法 燃烧法的适用范围和检出限
原2016版标准中,第三法燃烧法只适用于蛋白质含量在10g/100g以上的粮食、豆类奶粉、米粉、蛋白质粉等固体试样的测定。经实验比对和实验室间协同验证结果表明,本法适用基质可扩大到各种食品。对含量在0.5 g/100g (100 mL)左右的样品进行验证,结果显示,该方法能满足常见食品基质中蛋白质的检测需求。
4.增加了附录B燃烧法校正曲线
曲线的绘制包括:仪器应内置响应值-氮含量标准曲线;每次使用前利用含氮标准物质进行仪器内置曲线的校正;当日常校正系数大于 1.1 或小于 0.9,或者更换了热导检测器后,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待日常校正系数结果在 0.9~1.1 范围内后,再进行样品测定。
5.修改了分析结果表述
增加了分析结果以蛋白质含量表述时,应同时报告蛋白质折算系数的要求。
6. 修改了附录 C 蛋白质折算系数表。
删除了麦糠麸皮、饲料小麦等非食品类别;删除了黑麦粉、米粉等来源不清,概念混淆的类别;删除了食品大类(有分类错误和无法分类的情况);删除了复合配方食品、其他食品(已在计算公式中明确一般食品折算系数为 6.25);将“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和“大豆蛋白制品”合并为“豆类及豆类制品”,蛋白质折算系数修改为 6.25;调整了部分分类的顺序;增加了备注: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蛋白质折算系数的,按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纯乳及纯乳制品指乳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添加含有非乳蛋白氮的配料的乳及乳制品,产品中乳蛋白为氮的唯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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