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是根据食品论坛网友-木星世界的帖子整理
木星世界:标准化工作我也做了有5-6年了,今天第一次听到说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者的区别在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处罚严于推荐性标准!!!告诉我这个的是起草某食品国家标准的国标委专家。有这种说法吗??
hongda-enzyme的回答: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gszjz的回答: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需要作为鼻处罚依据时),当然采用强制性标准好了,因此可能有“严于”之说!
问题相关讨论请到食品论坛: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7962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