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导则21-1981(E)中规定,一般采用六种方法将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订入(编入)采用国国家标准。
①认可法
由国家标准机构直接宣布某项国际标准为国家标准,其具体办法是发一认可公告或通知,公告和通知中一般不附带国际标准的正文,也不在原标准文本上加注采用国家的编号。
②封面法
在国际标准上加上采用国国家标准的编号,并附一简要说明和要求,如说明对原标准作了哪些编辑修改,以及如何贯彻等要求。
③完全重印法
将国际标准翻译或不作翻译,采用原标准标题,重新印刷作为国家标准,并可在国际标准正文前面,加一篇引言,作一些说明或指示、要求。
④翻译法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可以用两种文字(原文和译文)或一种文字出版,采用时,也可在前言中说明被采用国际标准作了哪些编辑性修改,或作一些要求说明。
⑤重新制定法
根据某项国际标准,重新起草国家标准,即把国际标准“熔入”国家标准之中,或作层次上的个性或作结构上的变动,但一般要保留国际标准的主要指标,或基本上保留原结构格局。
⑥包括与引用法
制定国家标准时,完全引用或部分引用国际标准的内容。根据国际标准的“包容”情况及专业深度,制定国家标准时,可以选择相关贯彻,其余部门不贯彻;也可包括其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其余根据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