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标准都应有前言,它由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专用部分适当给出下列:-指明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其他类似标准、规范等文件的采用情况;-指明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要理由;-与前版的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况的说明;-与其他标准文件或其它文件的关系的说明;-实施过渡期的要求;该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他标准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说明;-指明哪些附录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基本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本标准由×××部门(由本部门审批的标准除外)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年、月;-本标准委托×××单位负责解释。当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根据国际导则及其他类似的标准规范等文件制定为我国标准时,应在前言之后保留采用对象的前言。非等效采用时,也可根据需要保留采用对象的前言。其标题为“××××前言”,如采用ISO标准时,其标题为“ISO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