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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环保专家董金狮解读GB 9685-2008和GB/T 10004-2008

发布日期:2009-11-19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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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着名环保专家董金狮解读GB9685-2008和GB/T10004-2008

    着名环保专家董金狮解读GB 9685-2008和GB/T 10004-2008

    针对目前大家广泛关注的GB 9685-2008以及GB/T 10004-2008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大家参考。

    1、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国标GB/T 10004-2008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您认为这个标准以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是否太过超前?

    答:是有一些超前,但是这个标准是推荐性,希望能做到的企业或者客户需要达到此标准要求的企业尽量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毕竟对于消费者健康而言,越严越好,越安全越好。另外该标准目前只对塑料类干式复合材料,不包括纸塑复合、铝塑复合等,所以企业应认真学习和了解,用户也要合理要求,要明白在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产品成本也会提高,包装用户应适当提高包装产品的价格,以便包装企业的良性经营。

    2、苯类溶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您认为这点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企业能否在实际生产中通过严格的工艺控制,达到这个标准?

    答:根据GB 9685-2008的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粘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印刷行业技术水平,该要求对大部分企业是有一些严格。但是,该标准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和检测验证,有企业能达到就说明技术上可行。另外任何标准都是要求部分正规企业能达到,不是要求所有企业能达到,就像高考一样,都能考上就没有意义,所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尽快改善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防止高端客户的流失。

    3、有软包装企业提出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则软包装企业是否应该要求上游的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

    答:这两个指标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也不能保证软包装企业的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因为中间环节如工艺、环境控制以及其他污染等都会影响苯类检出值。软包企业可以要求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不得使用含苯类的溶剂,而且有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检出值要低于0.01 mg/m2,,具体数据应根据各家的产品情况由软包企业经过试制和检测后确定更为合理。

    4、有人说,目前仅15%的软包装企业的工艺水平能达到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这个标准,您认为大部分尚未达标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哪些工作?会有哪些困难?从哪方面着手是最经济、直接和便利的?

    答: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出分析判断,要么改进自身技术,要么改变客户要求。做哪些工作要根据企业情况,关键是你的上游产品和自己的生产技术二者要结合,原料合格不等于产品合格。困难可能因人而异,我想成本提高和售价不涨可能是最大的矛盾,需要企业决策层认真研究,行业协会和专家也要呼吁,让守法的合格品企业受益,让违法者和不合格企业停业甚至倒闭。我认为改变两头抓中间是关键,也能比较快的见效。两头就是上游供应商和你的下游客户,中间就是企业自身的改进提高和完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你必须接受的,这就是现实。相信永远不变的就是变的真理!

    5、新国标GB/T 10004-2008是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既然只是推荐性国标,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如果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您认为软包装企业比较可行、比较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根据以上说明,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GB/T 10004-2008,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软包装企业如能做到那就执行,并提出价格要求和说明;如果软包企业一下子做不到或能做到价格上不去没法合作,那就要进行谈判和沟通,说明实际情况,逐步改变产品结构和价格,找到让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法。当然,实在不行就要做大的改变,改变自己或者寻求新的客户,适者生存。

    6、GB 9685-2008列明"未在列表中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有许多物料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超出列表中所规定的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化学添加剂会在生产过程中蒸发。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只需控制最后的包装物,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油墨、胶水及其它辅料则并不一定需要满足这些添加剂的要求?因为在使用过程中, 很多添加剂会挥发掉,只有最终包装物会与食品接触, 才需要测试"最大残留量QM 及特定迁移量SML.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企业声明自己的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 需要提供何种证明?

    答: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如果使用的物料是主料或公认无害的物质如水或食品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如淀粉或添加剂如食用油等,那就不需要执行GB 9685,但是如果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用到的添加剂,存在对环境和人分体健康安全隐患,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接触食品都应该符合GB 9685.

    如果企业声明自己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化学特性资料

    化学结构资料: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理化特性资料:熔点、沸点、分解温度、可溶性、化学反应活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如申报物质属于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二、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

    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富含水分食品、富含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类食品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时间和温度。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三、生产工艺资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四、质量标准资料

    规格要求、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要求以及该标准制定的依据说明。

    五、毒理学资料

    (一)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新品种,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依据新品种向食品迁移水平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小于等于0.01mg/kg的,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它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1-0.05mg/kg(包括0.05mg/kg),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资料。

    3、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5-5mg/kg(包括5mg/kg),应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5-60mg/kg,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经口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新品种为高分子聚合物(重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提供聚合物单体的毒理学数据。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品种的,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六、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批准使用情况证明。

    七、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一)说明委托申请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请,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请资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八、迁移试验和残留量资料

    根据新品种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新品种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

    残留量资料: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

    7、油墨(包括用食品级染料做的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如果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 是否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 有关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

    答: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即使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也不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必须在产品上予以说明。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建议企业对你使用的添加剂进行卫生行政审批,提供证据证明你使用的物质是安全可靠的,否则就是违规。

    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的问题不好回答,企业最好说明具体的物质名称,和GB 9685进行比对后参考以上有关回答进行。

    8、应对《食品安全法》、GB/T 10004-2008、GB 9685-2008等新的法规及标准,您认为企业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是一个好的选择吗?您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吗?如果选择,在工艺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从安全和长远来讲,使用无苯无酮油墨肯定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个人肯定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但是希望企业在产品印刷时标明使用的油墨成分,特别是溶剂成分,可能更能提高环保型油墨的使用量。

    建议在工艺上最好严格控制有害成分对车间工人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产品上标明使用的油墨达到的标准要求,最好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QS标志及编号在产品上标注,让消费者了解不仅食品安全,而且包装材料和油墨也是安全的,为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即"双QS".

    建议大家有问题及时反映给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并要求对企业关切的问题及时解决;另外建议新标准尽快纳入QS检测要求,使之成为强制性,统一全国对推荐性标准执行的混乱。

    信息的更新很快,希望行业协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能够聘请一些专家和领导成为委员、名誉会长、顾问等,更好的获得资源,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曙光花园智业园B座18E

    电 话:010-88466551,88465537/39  传 真:010-88465537/39转15

    网址:www.interfp.org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www.cept.cn (中国环保餐具网)

    E-mail:fp@interfp.org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010-88465545(专线),139010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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