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越发进步,人们生活节奏越发加快时代,标准化似乎成了解决一切问题的好办法。然而当有关部门动不动就把标准化拿出来当挡箭牌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一句:是否能把"谁有权制定标准"这一权利本身给标准化一下呢?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国际上的标准,行业协会规范的名称应该是NGO(非政府组织).它完全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以维护同行业企业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然而我国的保健品协会和其衍生出的"全保委"却是"二政府"性质。凭借"二政府"背景,这种行业协会在事实上具有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不但起不到为会员维权的作用,反而可能侵害其合法的经济权利。它也正是利用权力寻租来侵害会员经济利益,进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
显然这种行业协会作出的标准化裁决是否出于公心很让人怀疑。为什么他们想要设立标准就必须设立呢?设立标准时有没有征求过从业者的意见呢?有没有摸排过市场实际情况呢?有没有考虑过标准化的成本呢?这里的成本不仅仅是所有同行业企业为了应付标准化而不得不额外付出的各种硬件设备、装修环境、人员培训等费用(这些最后都会折算到消费者头上).还包括行业协会或者标准化委员会在制定标准时所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成本。这些成本是谁买单的呢?如果是政府买单,那就等于是纳税人买单,如果是会员企业买单,那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买单。请问,是谁给你们这种滥用纳税人钱款或是肆意剥削消费者的权利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