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为废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05项(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74项(见附件2),请归口单位根据自治区地方标准申报程序,分批申报修订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900项(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宣贯、评价等工作,适时安排复审。
附件:1.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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