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3-2013);
二、《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HJ 674-2013);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
四、《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
五、《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硝酸消解法》(HJ 677-2013);
六、《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 678-2013);
七、《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79-2013);
八、《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680-2013)。
以上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3);
二、《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
三、《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4375-1993);
四、《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3906-1992)。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21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