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省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查程序,制定了《昌宁红茶》、《葡萄烈酒》、《酸角糕(果派)》3个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昌宁红茶》
云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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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省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查程序,制定了《昌宁红茶》、《葡萄烈酒》、《酸角糕(果派)》3个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昌宁红茶》
云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