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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认办科函[2011]8号

发布日期:2011-01-19  来源:国家认监委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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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认办科函[2011]8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解决检验检疫当前工作急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编制了《2011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以下简称《申报范围》,见附件),现就本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申报范围》内的计划项目;
  (二)已立项科研课题拟输出的标准项目;
  (三)2011年度行业标准复审初评结果;
  (四)拟上报的国家标准提案。
  二、申报原则和要求
  (一)申报原则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范围》确定的项目,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技术优势,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2.科研课题输出标准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在填报的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科研课题的来源及项目编号,并由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该类项目应符合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的规划,一般为自筹经费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的各项规定,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单位计划申报人应是计划下达后的主要起草人,一经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2.计划任务书中应说明本单位针对申报项目已开展的准备工作、已完成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及本单位工作优势,合理确定项目完成时限。
  3.本次申报工作提倡上报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标准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标准的范围、结构及技术路线等,字数不限。
  4.申报项目属专业交叉或兼有不同专业要求的,应考虑由多专业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申报和起草。
  5.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注意本单位承担标准的修订情况,组织做好相关负责人员的申报工作。
  三、申报单位及人员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保持相关政策措施的连续性,提高计划项目执行效率,2011年的计划申报工作仍与各单位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根据2010年各单位标准项目完成情况,结合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次申报单位及人员条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实验室条件(包括与标准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测试剂、标准样品)等相关资源,能够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项目申报人(主要起草人)应具有4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业务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且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了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现状和业务需求,掌握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三)各单位正在承担3项以上(含3项)计划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四)根据2010年各单位标准项目完成情况,暂停新疆检验检疫局本次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保障标准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过期视为无效。
  (二)本次申报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以下简称SN系统)。其中,《申报范围》内的项目在SN系统2011_01批次中申报;已立项科研课题输出的标准项目在SN系统2011_02批次中申报。
  (三)2011年复审初评结论也应在2011年2月14日前通过SN系统上报;纸质复审初评结论可由各直属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留存。不能按时提交复审初评结论的单位将取消承担本次下达的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本次申报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各单位应注意保存本单位管理员密码,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五)请各专业委根据申报范围推荐参与网审的专家名单,并于2011年2月14日前报至联系人。
  五、其它
  申报工作联系人:冯增健,联系电话:010-82262774;SN系统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010-65994166-6509。
  
  附件:2011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文件扫描件      

附件:2011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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