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等16项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开展了标准实施评估和复审。经审核,决定继续有效11项标准,同时更新标准编号,废止1项标准,需要修订4项标准,列入需要修订目录的标准应当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逾期未完成修订的标准将予以废止。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1.复审继续有效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目录(11项)
2.复审需要修订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目录(4项)
3.废止青海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目录(1项)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