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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越桔》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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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越桔》的政策解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天然绿色产品认识的提高,对越桔这类野生经济植物的可食性、功能性、经济性越来越重视,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实施天保工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野生经济植物的研究、开发和利用,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一条新途径。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越桔是我省的特色浆果资源,蕴藏量巨大,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是最具有开发前景的资源之一。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越桔及其制品无法以普通食品进入市场,严重阻碍了越桔产业的发展。因此,研究和制定越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加快越桔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繁荣地方经济、促进黑龙江大健康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的起草过程

  (一)2018年8月—9月

  召开会议,确定越桔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了领导小组、标准起草组、综合联络组、工作保障组、专家指导组等的成员及工作职责;编写《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书》;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样本采集、试验分析、指标验证、数据整理、标准起草等各阶段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

  (二)2018年10月—2019年4月

  开展微生物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测、理化指标的检测及食用安全性的评估工作,为越桔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及数据。

  (三)2019年5月—2019年6月

  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越桔》标准的中期推进会,与会专家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越桔》标准文本及标准编制说明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越桔》标准文本及标准编制说明的送审稿。

  三、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制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并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各项指标的确定

  1.感官要求

  依据越桔的特点,参考《中国植物志》第57(3)卷(1991版)的相关内容,确定了产品的色泽、形态、滋气味、杂质。

  2.水分及特征指标

  根据文献报道及越桔的特点,标准起草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5个批次越桔样品进行了水分、特征指标(原花青素、总黄酮)的检测。检测结果与相关文献报道基本一致,越桔的水分含量一般低于85%,且富含原花青素和总黄酮。

  3.理化指标——铅、镉限量

  标准起草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20个批次的越桔样品进行了铅、镉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20个批次的越桔样品中均未检出铅和镉。

  4.农药残留限量

  依据本标准对越桔的定义,其为常绿矮小灌木浆果的果实,依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A中的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浆果是水果项下的一个类别,且浆果中包括越橘(越桔),因此确定本标准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直接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我省的越桔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比较集中的分布区域为北纬 49°~ 53°、海拔 900米以上的岭脊、岭顶、山上部、山中下部、山麓、谷地等,且为自然生长,不需施农药化肥。由于越桔生长在海拔比较高、郁闭度 0.3 ~ 0.7 的森林环境,远离农业种植区,因此越桔几乎没有被农药污染的风险。

  5.真菌毒素限量

  依据本标准对越桔的定义,其为常绿矮小灌木浆果的果实,属新鲜水果,而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只对山楂制品、苹果制品有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对新鲜水果(含越桔)无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而且据查找相关文献资料,越桔没有感染黄曲霉、赭曲霉、玉米赤霉、脱氧雪腐镰刀菌的报道。因此,本标准未对越桔制定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6.微生物限量

  为了深入了解越桔的生长环境,起草组对25个批次的越桔样品进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5份检测样品中菌落总数≤55 CFU/g、≤20 CFU/g、≤15 CFU/g各有1份样品,其余22份样品的菌落总数均≤10 CFU/g;25份样品的大肠菌群计数均<10 CFU/g,可见越桔的生长环境几乎无指示菌污染。

  按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只对即食水果制品有致病菌限量要求,由于本标准产品属新鲜水果(浆果),不是水果制品,因此,本标准未制定致病菌限量要求。

  (三)检验方法的确定

  1.感官要求检验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

  2.理化指标——铅、镉的检验

  铅(以Pb计):按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规定执行。

  镉(以Cd计):按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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