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绝大多数接触者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的安全水平。当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低于对应的限值时,即使不配戴防护用品,也不至于出现不良健康效应。因此说,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我国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早起步于1950年,国家组织专家翻译了原苏联国家标准
《工厂设计卫生条例(1327-47)》,1956年原国家建委与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在标准的附件中规定了85种物质(编号53个)的最高容许浓度(MAC)。1962年,原国家卫生部、基建委及全国总工会对标准101-56进行了修订,联合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
62)。1979年,卫生部等8部委共同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达到120项。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修订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并采纳了国际公认的时间加权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概念。2007年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按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分别形成化学因素(GBZ2.1-2007)和物理因素(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两个部分,包括360余种化学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自2007年以来,用人单位及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实践工作中反映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界定职业接触、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职业卫生行动、如何将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比较、特殊工作时间制的职业接触限值校正问题以及新制修订的职业接触限值及时纳入标准等问题。为此,起草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复习了国内外毒理学、职业流行病学资料及最新研究成果,对标准概念、文本结构、职业病危害控制原则、职业接触评估等进行了修订,对个别接触限值进行了调整,增订了近年来审议通过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而形成更新版本。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与其配套规章相衔接的原则;2、突出标准科学性的原则;3、坚持既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又借鉴国外职业接触限值,秉持技术可行的原则。
修订后的标准框架包括正文和两个附录。正文包括:1、范围,阐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包括14个术语或定义;4、卫生要求,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容许浓度、粉尘容许浓度和生物因素容许浓度以及职业接触生物限值;5、监测检测原则要求;6、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原则及要求。标准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包括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不同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正确运用、对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质的控制原则、对混合接触的控制、不同工时制职业接触的评价要求、经皮吸收、致敏作用、致癌作用、生物接触限值与生物监测、应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附录B列出了新增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与GBZ2.1-2007相比,本次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性修改包括:1、增加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2、增加职业接触、不良健康效应、临界不良健康效应、峰接触浓度、接触水平、职业接触限值比值与混合接触比值、行动水平、生物监测、生物接触限值共9个与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原标准中的工作场所、工作地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及空气动力学直径5个概念和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3、汇总增加了近年来年研制、修订的28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4、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8种物质的CAS号,增加2种物质的CAS号;5、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和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6、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7、明确列出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8、增加了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汇总15项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增加了近年来审定通过的13项职业接触生物限值;9、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10、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职业接触等级分类控制等要求;11、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