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8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 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但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将执行新标准。同时标准中对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制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