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年第8号)要求,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立项管理、提高地方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现对已纳入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的项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于2016年(不含2016年度)之前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过期未提交的,终止该立项项目。(已列入本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管理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节能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除外,按原计划时间进行)。
二、对于2016年度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制修订工作。过期未完成的,终止该立项项目。
三、2017年度(含2017年度)之后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的所有项目,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年。
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