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公示稿有疑问,可与起草单位沟通。如对公示稿有异议,请来函说明,并提供近期生产或使用的产品的检验数据。逾期无书面反馈意见者视为同意。
来函需注明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发送来函word版到联系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品种标准公示反馈+单位”。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
邮编:100061
联系电话:010-67079525、67079566
联系邮箱:475@chp.org.cn
标准草案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0-81886382
附件: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