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相关辅料生产和使用单位按照拟定标准进行复核检验,提供近期生产或使用的10批次产品的检验数据,并于标准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正式来函反馈意见。
各相关单位对标准操作需要咨询,可与起草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方式见附件3)。对标准草案稿是否有异议均请来函说明,逾期不提供检验数据和反馈意见者视为同意。
来函需注明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发送来函word版到联系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品种标准征集意见反馈+单位”。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
邮编:100061
联系电话:010-67079525、67079566
联系邮箱:475@chp.org.cn
附件:
2个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系方式.docx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