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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刘兆彬:《食品安全法》有望年底出台

发布日期:2008-07-09  来源:网络转载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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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刘兆彬:《食品安全法》有望年底出台


    端午节传统食品粽子,需要制作标准;

    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需要做风险评估;

    食品不安全,需要厂家召回;

    自今年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截止到5月20日结束,共收到意见建议1万多条。这部关系到13亿人身体健康安全的法律,其出台背景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近日专访了一直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制订的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突发事件和贸易纠纷都需要立法解决

    刘兆彬司长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食品安全法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脉动而产生,也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走来,其出台背景主要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从国内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整体不高与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之间的差距,导致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刘兆彬表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需求提高了:从只求温饱到营养健康,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均衡安全;但另一方面,我国的食品业生产力水平整体不高。

    据刘兆彬介绍,我国有45万家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有35万家左右为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总数78.8%。虽然其产品市场占有率仅为9.3%,但却是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的主要源头。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更是比较突出。于是,不时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见诸报端。如何杜绝这类事件?迫切需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从国外来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经济发展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国际贸易急剧增加,食品进口成为常态;同时,虽然我国出口食品质量99%以上是合格的,但不排除极个别会出现问题,也有些国家利用法规,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食品进口障碍,导致食品安全贸易纠纷。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我国现有相关法条仅仅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的两个条文(第31条、第32条)。”刘兆彬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牵头,食品安全法起草小组成立;去年10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今年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历经四年,如果顺利,食品安全法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出台。”刘兆彬说。

    是否采取多头监管要看国情

    据记者了解,在本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中,突出意见集中在食品安全多头监管问题上,认为这种状况会导致各监管方职责不清,互相推诿。

    刘兆彬司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谈了他个人的看法:“实际上,我个人认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中管理有集中管理的长处,分段管理有分段管理的优势,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我们要从中国当前的国情出发,适合我们的才是最好的。”

    我国目前的食品分段监管机制由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食品监管体制方面的23号文确立。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和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

    刘兆彬表示,食品问题涵盖范围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还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例如厨具的生产经营等等,门类繁多,内容庞杂。“如果说要建立一个部门来管理,不仅部门人数要奇多,而且,每个人至少是通才,因为要通晓检验、检疫、标准、认证等各方面的知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极大。食品生产,特别是农村小企业、小作坊的生产、销售,具有极强的地域性。譬如,某个乡村小作坊就生产蛋糕,销售范围就在本村,保质期也就3至5天。这样的小企业,全国有35万家之众,靠一个部门去管,显然力不从心。

    “这也是我们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譬如北欧一个国家,全国一共只有9个大的养殖场。国家只要管好这9个养殖场,全国的食品就安全了。而我们国家呢?国情不同就不能照搬别人的做法。”刘兆彬分析说,“这一点早在草案起草时就曾引起争论。当时,我们专门研究了发达国家的情况。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食品不是由一个部门来监管的,至少是2个部门、3个部门或者5个部门,在美国甚至是7、8个部门。他们按类别来管理。譬如,农业部管肉、禽、蛋,海洋管水产品等。”

    “就美国食品监管体制而言,他们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也需要改革。譬如,就比萨饼来说,馅是肉类,那就属于农业部管,而皮是面粉做的,就属于卫生部管,所以,各国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是个永恒的话题,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的。”刘兆彬说。

    但刘兆彬也指出,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部门职责的无缝衔接,必须既不交叉,又不脱节,以避免推诿扯皮,保证监管落到实处。

    草案中建立了四大制度

    那么,目前已完成草案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监管方面有何新的创意?

    “在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总结、吸收了国内外多年来食品管理的先进经验、理念和做法,建立了四大制度。”刘兆彬介绍说。

    第一是可追溯制度,在对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链条管理。“我们应当抓住两个源头管理。就农产品而言,即从田头到餐桌。如果餐桌上的食品不合格,我们可以一直追溯到田头。其他加工食品,我们抓住加工源头。”刘兆彬说。

    现在国内的一些大型食品企业集团,其生产厂家遍布全国,产地怎么标?刘兆彬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为此专门颁布了《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产地要标到地、市一级,便于执法部门找到源头,而不是大海捞针。这样,不仅与食品安全法很好地衔接,而且也有力地保障了食品安全。

    第二是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刘兆彬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召回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内率先实行的一种制度。2004年开始实行,当时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共有70多万辆车被召回。”

    据介绍,召回分为两类:企业自愿召回和政府强制召回。如果企业不愿意,政府就强制召回,并且予以处罚。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客观上也维护了企业的品牌信誉。

    “就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而言,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仅有"企业自愿召回"一种,我认为应该加上"国家强制召回",以便对不法企业形成威慑。这样,不法厂家如果不自愿召回,就会被政府强制召回,加大了其违法成本和违法风险。”刘兆彬说。

    第三是风险评估制度。目前出现了很多新资源食品,譬如花卉食品,到底对人体有无益处?如果有益处,究竟是什么?这些都需要风险评估。

    “但风险评估也有局限性,”刘兆彬坦言,“局限性之一就是周期过长。苏丹红,英国人研究了7年才有结果;而转基因食品,有些国家已经做了几十年,但还没有结论。对此,只有要求厂家明确标识,让消费者自行选择。”

    第四是企业诚信制度。刘兆彬表示:“食品企业,如果一次违法、两次违法、三次违法,就作为不良记录;情节严重,就取消其生产资格。这就将诚信道德层面的软问题上升到刚性的法律层面。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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