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范围
(一)制定范围。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全省范围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规程或管理规范,特别是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相关标准,可提出立项申请。
(二)修订范围。在2016年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中,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急需修订的地方标准,可提出修订申请。
二、制修订重点
(一)以服务“十大重点产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围绕消费品、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生态环境等制修订地方标准。
(二)以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围绕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色农产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美 丽乡村建设、农业机械装备、现代林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制修订地方标准。
(三)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为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冰雪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等生活性和生产性服务业制修订地方标准。
(四)以加强公共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围绕交通安全、消防管理、减灾防震、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制修订地方标准。
(五)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围绕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社会管理、民政事务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制修订地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项目内容若涉及其他行业,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沟通一致后再申报。
(二)各行业主管厅局统一负责本行业内有关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申报工作。各市(地)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市场监管局,省垦区、森工总局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申报工作。
(三)各单位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2018年黑龙江省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汇总表》和《黑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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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