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发〔2017〕234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7〕126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为做好我省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了解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建议,作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措施。
二、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和乳制品相关标准以及GB5009、GB4789系列检验方法标准的认知、使用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三、工作方法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沟通协调,采取宣贯培训、在线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宣贯培训:主要召集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企业、科研专家等相关人员,解读标准编制背景、应用,交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二)在线填报:在宣贯培训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填报的方式,使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设立的意见收集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填报。现场指导调查对象填报问卷,调查了解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三)现场调查:针对两个规范和乳品标准,可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生产工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场所现场调查,实地调研,了解企业执行标准的情况(此项工作委托兰州理工大学进行)。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标准制定问题也可直接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五)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本地区各系统、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第三方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标准的意见,并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反馈收集的意见、建议。
(六)我省跟踪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马玉梅
联系电话:0931-4818756
省食药监局技术标准监督处姚晖
联系电话:0931-7617312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科 吴真
联系电话:0931-8156915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