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我委决定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要求
(一)立项建议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制定标准的必要性、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起草候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二)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了解各方面意见,具备标准制修订工作经验,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四)申请立项的建议不得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
三、立项建议报送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单位需加盖公章)。我委将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11808954@qq.com。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邮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收,联系人:吴晶文,邮编:350003。电话:0591-87862105,传真:0591-87810325。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