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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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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陕西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地方标准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地方标准实际情况,决定全面开展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陕西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地方标准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地方标准实际情况,决定全面开展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通过复审,使我省地方标准体系结构进一步协调合理、标准技术水平普遍提高。现就集中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工作目标
 
  (一)全面复审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提高地方标准中技术要求和水平。
 
  (三)提高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四)形成重点突出,定位准确,能适应我省实际和行业需求,科学合理的地方标准体系。
 
  二、复审工作对象、要求和重点
 
  (一)复审对象。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发布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地方标准均应进行复审,2005年以后(含2005年)至2011(含2011年)由省质监局发布实施的所有陕西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所有已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2004(含2004年)年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已于2013年进行了集中清理,在省质监局网发布了清理结果(查询网址http://www.snqi.gov.cn/tzwj/9785.htm)。
 
  (二)复审要求。各单位应按照地方标准复审任务分工(见附件1),逐项进行复审。从地方标准的技术水平、内容结构、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然后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既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地方标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清除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复审意见;也要立足长远,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出发,统筹考虑复审工作,与建立地方标准科学管理体系相结合,确定地方标准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三)复审重点。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动植物健康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卫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范围,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医药卫生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可以继续保留,其他领域全部废止,确需保留的,应尽快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复审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技术落后、水平低的,结构、性质、层次定位不合理以及超出制定范围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并提出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
 
  三、复审工作组织
 
  (一)统一组织,分工实施。复审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省级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技术归口单位按分工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具体分工和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专家,集中复审。省级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所分工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四、复审步骤和时间安排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复审、确认、结果公布三个阶段。
 
  (一)复审阶段。本阶段各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价,对标准制定范围、性质和水平进一步审查,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矛盾、标准水平低的问题,由专家组填写地方标准逐项复审评价表(见附件2),形成复审结论,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并经负责组织复审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汇总,填写地方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本阶段时间为5月20日-6月20日。
 
  (二)确认阶段。省质监局对复审结论汇总确认。必要时,召开复审协调会议。本阶段时间为6月20日-6月30日。
 
  (三)结果公布阶段。省质监局将对复审结果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告。本阶段时间为6月30日-7月10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虹雪
 
  联系电话:029-87292249(传真)
 
  电子邮箱:sxbzhc@126.com
 
  附件:1.陕西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任务分工明细表
 
  2. 地方标准逐项复审评价表
 
  3.地方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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