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和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市标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 工作实施方案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见附件1)的部署要求,在前期已完成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逐项开展清理评估,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市整合精简工作需要,成立三个工作组,即综合类地方标准工作组、建设工程类地方标准工作组和食品安全类地方标准工作组,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各工作组和相关委办局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五、职责分工
(一)市标准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等事项,报请市标准化委员会审定。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督促指导各工作组和相关委办局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组。根据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清单和责任部门,可拟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相关委办局。按照各工作组确定的责任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四)专业组。各工作组、各相关委办局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保留的建议。专业组可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见附件)、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五)协调机制。整合精简过程中遇到的标准问题涉及相关委办局内部的,由本部门协调;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由相应工作组进行协调。
六、进度安排
(一)评估阶段(2016年3月-5月)
1.确定责任部门。(2016年3月25日前)
各工作组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报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确定标准项目的责任部门。
2.开展评估。(2016年3月26日-5月15日)
各责任部门应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见附件2)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要求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的结论。
3.形成文字记录。各责任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4.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5.各责任部门应组织好强制性地方标准技术评估,并按时完成整合精简工作,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精简整合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报送相关工作组。
(二)评估结果报送(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
各工作组应加强对各责任部门整合精简工作的督促指导,汇总各责任部门上报材料,于2016年5月25日前,通过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信息化平台逐项填报评估结论。并将加盖公章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目录(包括标准编号或计划任务项目编号、标准名称、精简结论等)、精简整合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报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三)社会公示(2016年6月1日-11月30日)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我市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精简结论下达我市后,由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在各工作组和相关委办局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60天。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联系人:标委会办公室 周钧 联系电话:27182055
信息化平台技术支持人员:刘璟 联系电话:2718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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