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科〔2015〕51号
为有效落实质检总局2015年相关重点工作部署,保障检验检疫深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并征求总局有关业务司局意见,我委研究确定了2015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及时安排工作,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严格履行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务求意见征求过程广泛且具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和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好沟通,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的要求。
(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实际与参加起草单位做好沟通,建立必要的项目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协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参加起草单位应积极与负责单位取得联系,派遣专家参加项目起草小组,承担起标准相关部分的起草工作。各方共同努力,切实发挥标准研制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合力作用。
(三)项目负责起草单应做好对标准研制所需标准样品、试剂等基础核心物质供应情况的摸底调查和准备,防止因标准样品、试剂等缺乏造成标准研制时间后延或项目撤销情况的发生。
(四)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提供标准研制配套经费保障,确保标准研制各环节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各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做好对项目进度、项目协调机制、人员参与情况、执行过程问题等的跟踪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汇报;同时要为项目起草小组提供必需的时间与物质保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严格项目调整审查手续。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所在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后报送我委,同时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文档,并按照我委批复的意见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至少应在项目完成时限截止之前三个月报送(以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三)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批准延期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对项目负责人的时限要求,确保延期项目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
三、对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的要求
(一)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在本年度计划下达后,根据本专业计划数量、项目难度和承担单位分布情况,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相关编制要求,确保项目起始阶段的规范实施。
(二)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针对问题做好阶段性把关,并与业务工作做好有效衔接。
(三)请各专业委根据自身的人员和业务实际,安排专人对下达的计划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跟踪项目起草的全过程,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
(四)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特点,对项目在征求意见环节需针对性征求意见的专家人选做出考虑,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协调。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专业委指导专家、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项目协作关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专业委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时,应将参与单位纳入相关工作当中,切实发挥参与单位在制标过程中的作用。
(二)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三)根据专业委意见及整体制标工作需要,我委对个别申报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请相关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要求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计划任务书》。逾期未能提交的将视为无法承担该项目,我委将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承担资格。
(四)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五)复审修订计划和科研成果输出计划另行下达。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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