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现将开展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2014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范围:
(一)没有或基本没有作用的;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符的;
(三)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相冲突或存在缺陷的;
(四)原标准属于推荐性的;
(五)有地方标准但已实施超过5年的。
二、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标准清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社会各方对食品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
(二)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原起草单位可直接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申请的,该标准将自行废止。
(四)原标准已过效期的,该标准自行废止;原标准尚未过有效期的,在原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提出修订或废止。
(五)申请修订的食品地方标准,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并填写《青海省食品地方标准修订申请书》,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修订的程序要求应符合《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六)2015年10月30日前,未提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标准的修订。
(七)地方标准修订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可在青海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qhwjw.gov.cn/ywgl/spaqc/index.html)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我委食品处,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版。
联系人: 赵庆阳
电 话: 0971-8244731
邮 箱: qhspc8244731@163.com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