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轻工业行业标准管理,提高行业标准质量,缩短标准审核周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行业标准报批补充要求》、《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轻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8月起,对轻工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试行复核制度,未经标准复核员复核并签字的标准报批文件,将不予办理报批。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轻工行业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制修订的所有行业标准。
二、按照行业标准制修订规范性要求,对拟报批的行业标准编制阶段形成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
三、复核员要求
1、复核员应熟知标准编写规定和要求,了解产业情况,具体要求详见《轻工行业标准复核员管理细则》(见附件)。每个标准化机构至少有一名审核员。
2、复核员应经过我会培训,持证上岗。
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复核员推荐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质量标准部。
联系人:张歆 电话:68396445
邮箱:qgbz445@163.com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