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食品[2015]1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62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事项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已完成承接的杭州、衢州、舟山3市外,宁波等其他8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承接辖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我委不再受理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二、原我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要修改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我委制定的备案流程、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办理。各市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见附件1。
四、各市应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部门变更事项的社会告知。省卫生监督所于4月1日前将备案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http://www.zjphis.com)上向社会公开。
五、省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各市备案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附件: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