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提升聚乳酸制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合法利益,更好地推动全省“禁塑”工作开展,现就正确执行聚乳酸制品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DB22/T 2106《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主要规定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生物分解性能等要求,属环保要求通用标准,生产企业不能将该地方标准作为企业产品标准直接使用。
二、生产企业应按照DB22/T 2106《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所界定的产品分类和要求,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聚乳酸制品企业产品标准参考指南见附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四、聚乳酸制品监督检验要严格按照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执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