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新修订后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共有六项内容,分别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合作医疗基金;严禁不按病情需要收治住院病人,有意放宽住院标准或延长住院时间;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索取、收受好处;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河南省卫生厅要求,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