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大米国际贸易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大米分类检验标准,经研究,拟制定我国大米粒型检验方法标准。请你们对本省(区、市)大米生产、加工、流通和贸易情况进行调研,研究提出我国大米粒型分类和判定方法建议,并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建议反馈我办。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的大米分类和判定标准见附件,供参考使用。
联系人:高小明、朱之光
电话:010-58523405/3389
传真:010-58523408
电子邮箱:lybztc270@163.com
附件:CODEX STAN 198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