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标准的时效性,保证地方标准的统一协调、科学合理,建立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标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我局决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请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的分工和时间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标准化法〉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原则与要求
1.对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提出确认继续有效、需修订或应废止的意见建议。
2.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交叉重复的,原则上应废止该项地方标准。
3.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缺乏操作性,实施效果差,对提高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不能发挥有效指导作用的,或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上应废止该项地方标准。
4.强制性地方标准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协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五个方面的要求。
5.经清理整顿后,对需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各行业管理部门尽快将标准的修订工作列入计划,并申报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尽快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
依据上述内容和要求,请各行业管理部门、标准提出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认真做好分析研究,对标准逐一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 “天津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附件2),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局标准化处。经审核后由我局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人:宗红云
电 话:27182055
电子邮箱:ebzh@tjjj.gov.cn
附件:1.需清理整顿的天津市地方标准任务分解表.xls 2.天津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xls
2013年10月24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