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3〕25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传 真:010-5216541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附件: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