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食安函〔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
传真:0531—82679707 电子信箱:zhaojshan@126.com
附件:1.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