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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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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政策解读。修订后的标准主要增加了二氧化硫残留限定值,增加了二氧化硫的检测方法。

一、标准修订依据及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2014年,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14),2020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中增加了人工种植食品原料用人参中二氧化硫限量指标要求。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4号)公告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长白山天然药物研究院)组成标准修订课题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进行修订,增加二氧化硫的检定限量,二氧化硫≤0.1g/kg。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标准主要增加了二氧化硫残留限定值,增加了二氧化硫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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