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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渔港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09-12-19  来源:福建日报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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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国内首个地方性《渔港建设标准》,该标准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国内首个地方性《渔港建设标准》,该标准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全省6.8万艘渔船、101万渔民可根据需求在不同渔港停泊补给。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陈泽銮对新标准进行了解读。

    细化渔港类型

    1998年以来,福建省投资96699万元,重点建设了234个渔港,其中中心渔港7个、一级渔港11个、二级渔港47个、三级渔港169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60%,解决了3万多艘渔船的就近避风与靠泊问题。然而,长期以来,各地的渔港建设由于缺乏明确标准,设计、施工主要依据《渔港总体设计规范》,对渔港的生产功能考虑较多,对防灾减灾作用考虑较少,致使部分渔港建成后缺乏避风功能。

    本次出台的《渔港建设标准》,在原先定级划分的基础上,将渔港按照其主导功能细分为避风为主的避风型渔港、渔业生产为主的生产型渔港、兼有生产及避风功能的综合型渔港三类。其中,中心渔港与一级渔港根据自身特点,分别对这三类渔港进行规划建设;二级渔港和三级渔港因投资规模小,只需建设避风型与生产型两类,生产型渔港对避风功能不做要求。

    在渔业生产方面,避风型渔港相对于综合型渔港,其水产品年卸港量适当降低;而生产型渔港相对综合渔港,其卸港量要求适当提高。以中心渔港为例,生产型中心渔港要求水产品年卸港量达10万吨,综合型中心渔港要求达8万吨,避风型中心渔港要求达6万吨,而旧渔港按设计规范一般为8万吨。

    统一的渔港建设标准实施后,渔民兄弟可以根据渔船补给、渔贷交易、就近避风等不同需求选择不同渔港进行停靠,更便捷、更安全地开展渔业生产活动。

    强化避风防火

    福建省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一五"期末的60%,但与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近几年的台风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凸显出来;船舶一般连片停泊在港口,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可能会出现"火烧连船"的灾难。因此,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针对这两大问题,新标准要求今后建成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要能抵挡住13级台风,同时还要配备消防船。以避风型渔港为例,新建的中心渔港避风水域面积至少为40万平方米,可容纳1500艘左右的中小型渔船避风;一级、二级、三级渔港避风水域面积、可容纳渔船数,比农业部设计要求均有所提高。

    陈泽銮表示,今后福建省渔港建设将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为核心,使防波浪标准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水平。到2012年,要新建、改建、扩建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共110个,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十三·五"期间,力争全省渔船避风率实现100%,为我省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确保资金到位

    渔港建设是一项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利民惠民的公益性事业。今年起,各级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步伐。

    根据《渔港建设标准》,其中避风型中心渔港至少需投资11000万元,综合型中心渔港至少需投资9000万元,生产型中心渔港至少需投资7000万元。各级政府将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进行财政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按中央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欠发达县和海岛性渔港省级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发达县市区省级配套可酌情调到1∶0.8),渔港建设的专项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进度拨款。

    陈泽銮表示,目前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及建设规范已经编制完成,新的建设标准马上要运用到新的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的建设计划中,旧的传统渔港则要进行改造、扩容、升级,因此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运用得当,将新渔港建设成为集渔船停泊避风、渔货装卸、物资补给、流通贸易等为一体的渔业集合生产基地,最终使全省6.8万艘渔船、101万渔民日常生产或遇险应急时,有可靠、安全的落"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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