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安排部署,为加快构建优势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复审和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 ]20号)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农业领域种植、养殖的379项地方标准进行了评估复审,其中《压砂地主要病虫害监测预报技术规程》等22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宁夏引黄灌区冬小麦栽培技术规程》等134项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宁夏青贮饲料调制技术规程》等223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织人员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周期12个月(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附件:1.农业领域继续有效宁夏地方标准目录(22项)
2.农业领域修订宁夏地方标准目录(134项)
3.农业领域废止宁夏地方标准目录(223项)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