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有关部门,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全链条建设标准强市,以标准化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支持各方面围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143号),各部门、各行业规划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提出的标准化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研制。
(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长江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的地方标准。
(四)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若只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对其进行少量修改或者补充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五)对现行有效且实施5年及其以上的地方标准进行了集中复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尽快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六)围绕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乡村振兴(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村流通、和美乡村、数字乡村、乡村治理、农业服务等)、智能制造(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文化旅游、城市更新提升、质量提升行动、碳达峰碳中和、数字政府建设、安全生产、基层治理、民生保障、军民通用、制止餐饮浪费、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等重点部署需要及时出台的地方标准,可优先立项。
(七)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申报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八)一般性工业产品、消费品、产品检验方法,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和一般性农产品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二、征集要求
(一)申报主体。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提出地方标准(含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下同)立项申请;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二)加强前期预研。
按照地方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并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组建专业机构及人员。
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等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当具备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管理、经费等条件。
(四)强化质量效益。
加快地方标准立项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
(五)规范立项程序。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全年随时申报、滚动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和地方标准草案文本纸质件各一份,同时在重庆市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db.cqis.cn/)。地方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和理由。
(六)明确禁止行为。
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其他要求
(一)丰富供给渠道。
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注重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重庆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标准化研究中心等开放合作平台作用。
(二)制定周期。
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为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之日起24个月以内,起草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缩短制定周期。逾期未完成的,所立项目作废;若逾期未完成且确有必要继续制定的,需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起草规则。
请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规定进行起草。
(四)加强实施和监督检查。
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前言中,除按照GB/T 1.1—2020的要求外,应明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考模板见附件2)。起草单位应及时收集并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实施中的问题和情况,作为地方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复审工作。
对于2019年12月以前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归口管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认为应当复审的地方标准,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积极开展复审工作。
(六)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以及认证机构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吴圳;
联系电话:63710450、13609459608;
电子邮箱:woozain@vip.qq.co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1009室。
附件:1.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前言(参考模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