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景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由于参与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多部门间协调还面临阻力,众多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未完成,使得《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并不顺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是打破上述局面的一个突破口。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7条,其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还对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行食品复检、召回制度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