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商务部条法司就《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反倾销退税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规则》三部关于反倾销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修订与反倾销相关的三部暂行规则。
此次修订的是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颁布的《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表示,对此三部暂行规则的意见,须在2009年8月10日前提交商务部条法司。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在价格承诺方面,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45天。 商务部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退税方面,规定指出,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方面,规定要求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并达到一定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