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2022﹞193号)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研究起草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09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钱莲英;联系电话:0571-88084575;电子邮箱:860285203@qq.com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