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国木材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提高木材利用率,延长木制品使用寿命,保护和节约木材,规范炭化木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8]168号)文件,批准了《炭化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将《炭化木》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条件、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