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二) 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二、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二)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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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二) 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二、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二)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