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局2009年1月22日发布了G/TBT/N/THA/287、288和289号通报,标题为:修订关于显示涉及伤害警告的图示和说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制造年、月、日;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2535(1992)》,在香烟和雪茄烟的标签上印有制造业来源和只在泰王国销售的,公共卫生部(No.11)B.E.2549(2006)通告所附的香烟伤害警告的图示标签和说明的模板。
通报要求香烟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在该通告生效之前,在带有公共卫生部(No.11)B.E.2549(2006)通告所附的,带有警告说明“抽烟导致你的生命死亡”的图示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图示标签和警告说明模板的类型6和类型3。然而,这将自该通告生效日期起不超过365天,或者香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使用通告所附的香烟伤害警告的图示标签和说明模板。
G/TBT/N/THA/289号通报说,依照《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2535(1992)》,要求显示关于伤害的图示和警告的标准、方法和条件、生产日期、产品来源,以及在香烟和雪茄烟标签上印有限定在泰王国销售的要求,如果发生带有图示或者关于源自香烟伤害警示的香烟包装或容器的标签不起作用,显示源自香烟的伤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就应当简化,或者按比例将显示源自香烟的伤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的宽度和高度放大到不可能再简化或放大为止。如果显示源自香烟的伤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仍有小于香烟包装或容器侧面最大面积50%的面积,为了使显示源自香烟的伤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具有不小于香烟包装或容器侧面最大面积50%的面积,显示源自香烟的伤害的图示或警示标签上面的黑色区域应当增大。